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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加班要算算能拿多少銀子 警惕軟加班_綜合指導
不簽勞動合同、拒繳社保費、拖欠工資占據(jù)了勞動者投訴的前三位;雙倍工資、帶薪年休假、“軟加班”等新型違法案件增多;農民工、“蟻族”等勞動者群體的自我維權現(xiàn)狀仍不令人滿意……這些事情讓人一想起來就煩心。
“五一”勞動節(jié),咱勞動者自己的節(jié)日就要到了。為了讓勞動者更好地維權,保護自身權益,昨天,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布了典型案例,并首次發(fā)出用工警示,給您維權支招。
據(jù)了解,去年,全省共辦結勞動保障違法案件13196件,與2008年的16488件相比下降了20%。案件主要集中在支付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訂立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三個方面。
警示1
五一節(jié)加班,別忘了您的加班費
【典型案例】2009年的“五一”節(jié)假日,要趕時間完成一宗訂單,李某所在的服裝公司宣布“五一”期間正常生產,不再安排放假。李某要求發(fā)放加班費,結果公司領導只答應三天假期每人多發(fā)50元,李某假期過后到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投訴。勞動監(jiān)察部門責令該單位立即足額支付李某等工人的“五一”期間的加班報酬。
【維權警示】勞動者節(jié)假日辛苦加班卻沒有加班工資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一項調查顯示:76%的農民工在節(jié)假日工作未享受過加班工資。但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卻很少接到加班工資的投訴,即使有投訴,勞動者也大都不敢透露真實姓名和情況。
《勞動法》規(guī)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加班時,要多留幾個心眼,將與申請加班、實際加班、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有關的證據(jù)多保留一些,這樣,投訴時就不會被動了!拔逡弧奔倨诘募影噘M計算方法為(對象為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
加班費是多少算一算就知道
兩個公式
5月1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其加班工資=本人月工資÷21.75×300%,且不準調休;2日、3日屬休息日,其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1.75×200%。
一個例子
以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650元為例,5月1日加班工資是650÷21.75×300%=89.6元,2日、3日加班工資是650÷21.75×200%=59.7元。小時工資則是89.6÷8或者59.7÷8,所得數(shù)額再乘以當日加班小時數(shù)即可。
警示2
“蟻族”們不要光顧著埋頭奮斗,要注意維權
【典型案例】在鄭州文化路某大廈從事電子器材銷售的孟某,畢業(yè)后頻繁更換單位,沒有一家單位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近期,他聽說一起畢業(yè)的同學已經參加社會保險兩年多了,想想自己萬一患病、失業(yè)甚至到退休年齡了,一點社會保障都沒有,才著急起來,趕緊到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咨詢。
【維權警示】“蟻族”指的是目前大學畢業(yè)、收入低、工作不穩(wěn)定的聚居群體。他們絕大多數(sh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為此,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提醒“蟻族”們,在埋頭奮斗的同時,也要注意維護自己的各項合法權益。
警示3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少不了
【典型案例】2009年,靳某在鄭州的一賓館后廚打工。他多次要求,但賓館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來他被辭退。靳某到勞動監(jiān)察機構投訴,并提供了相關材料后,勞動監(jiān)察部門依據(jù)規(guī)定,責令賓館付給他打工期間的雙倍工資。
【維權警示】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內最長應當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您別忘了要拿到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一旦出現(xiàn)勞動糾紛,這些證據(jù)要派上用場。
警示4
工資總額沒有減少工作量翻了一倍,警惕“軟加班”
【典型案例】吳先生于2008年應聘到鄭州市某公司從事技術指導管理工作,月薪5000元。2009年9月,公司產品單價減少為原來的70%,工作定額增加為原來的近一倍,并且在生產線開工不足時,還必須協(xié)助干好其他具體工作……這樣一來,吳先生5000元的工資總額雖然沒有減少,但是工作量翻了幾乎一倍,為此他苦不堪言,打電話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詢問相關事宜!揪S權警示】近期,一些企業(yè)企圖以降低單價、提高定額、身兼數(shù)職這些“軟加班”手段,利用勞動者忍聲吞氣、消極退讓的心理,變相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應當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采用書面形式。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工種屬于違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警示5
不給員工帶薪休假,單位要加付賠償金
【典型案例】剛大學畢業(yè)到鄭州某公司打工的陳某,聽說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于是于2009年4月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請。沒想到公司以內部沒有先例為由斷然拒絕。陳某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經協(xié)調,享受到5天的帶薪休假。
【維權警示】不少勞動者反映,雖然帶薪年休假有規(guī)定,但絕大多數(shù)企業(yè),尤其是私企根本落實不了。
2008年1月1日起,國務院頒發(fā)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開始施行。作為必須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法規(guī),《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企業(yè)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但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否則勞動保障部門有權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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