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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時間:2021-09-27 09:03:49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fā)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guī)則或運作模式,規(guī)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jié)構(gòu)。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裝置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1

  1、 目的:建立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分工程序、確保有效使用

  2、 范圍:適用于安全裝置的使用單位

  3、 責任者:工程部、動力部、安全部、保衛(wèi)科

  4、 程序:

  4.1配置在生產(chǎn)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lián)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為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4.2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4.2.1.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jīng)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并落實到人。

  4.2.2.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遍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4.2.3. 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guī)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yè)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2.4.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4.3管理分工:

  4.3.1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4.3.2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4.3.3 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4.3.4 凡生產(chǎn)區(qū)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4.3.5 凡在作業(yè)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負責管理。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zhuǎn)電機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等五項國家標準的通知

  建標〔1992〕911號

  根據(jù)國家計委計標函(1987)78號、建設部(88)建標字25號文的要求,由能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zhuǎn)電機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等五項標準,已經(jīng)有關部門會審,現(xiàn)批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zhuǎn)電機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70-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結(jié)線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71-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72-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68-92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69-92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中第三篇旋轉(zhuǎn)電機篇、第四篇盤、柜及二次回路結(jié)線篇、第五篇蓄電池篇、第十一篇電纜線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裝置篇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能源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負責,出版發(fā)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訂說明

  本規(guī)范是根據(jù)國家計委計標函(1987)78號、建設部(88)建標字25號文的要求,由原水利電力部負責主編,具體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修訂過程中,規(guī)范修訂組進行了廣泛的調(diào)查研究,認真總結(jié)了原規(guī)范執(zhí)行以來的經(jīng)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guī)范共分八章三個附錄。這次修訂的主要內(nèi)容有:規(guī)范的適用范圍有所擴大;增加了電纜橋架施工的要求、電纜防火措施的施工要求;補充了水底電纜敷設的部分內(nèi)容、機械敷設電纜的部分內(nèi)容、塑料電纜終端和接頭的制作要求。

  本規(guī)范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本規(guī)范的管理單位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北京良鄉(xiāng),郵政編碼:102401),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保證電纜線路安裝工程的施工質(zhì)量,促進電纜線路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電纜線路安全運行,制訂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500KV及以下電力電纜、控制電纜線路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礦山、船舶、冶金、化工等有特殊要求的電纜線路的安裝工程尚應符合專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1.0.3條 電纜線路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第1.0.4條 電纜及其附件的運輸、保管,應符合本規(guī)范要求。當產(chǎn)品有特殊要求時,并應符合產(chǎn)品的要求。

  第1.0.5條 電纜及其附件在安裝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需長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保管的專門規(guī)定。

  第1.0.6條 采用的電纜及附件,均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第1.0.7條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guī)范及現(xiàn)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chǎn)品的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或工序,尚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0.8條 與電纜線路安裝有關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電纜線路安裝有關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建筑工程質(zhì)量,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中的有關規(guī)定。

  二、電纜線路安裝前,建筑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預埋件符合設計,安置牢固;

  2 電纜溝、隧道、豎井及人孔等處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結(jié)束;

  3 電纜層、電纜溝、隧道等處的施工臨時設施、模板及建筑廢料等清理干凈,施工用道路暢通,蓋板齊全;

  4 電纜線路敷設后,不能再進行的建筑工程工作應結(jié)束;

  5 電纜溝排水暢通,電纜室的門窗安裝完畢。

  三、電纜線路安裝完畢后投入運行前,建筑工程應完成由于預埋件補遺、開孔、擴孔等需要而造成的建筑工程修飾工作。

  第1.0.9條 電纜及其附件安裝用的鋼制緊固件,險地腳螺栓外,應用熱鍍鋅制品。

  第1.0.10條 對有抗干擾要求的電纜線路,應按設計要求采取抗干擾措施。

  第1.0.11條 電纜線路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章 運輸與保管

  第2.0.1條 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應使電纜及電纜盤受到損傷。嚴禁將電纜盤直接由車上推下。電纜盤不應平放運輸、平放貯存。

  第2.0.2條 運輸或滾動電纜盤前,必須保證電纜盤牢固,電纜繞緊。充油電纜至壓力油箱間的油管應固定,不得損傷。壓力油箱應牢固,壓力指示應符合要求。

  滾動時必須順著電纜盤上的箭頭指示或電纜的纏緊方向。

  第2.0.3條 電纜及其附件到達現(xiàn)場后,應按下列要求及時進行檢查:

  一、產(chǎn)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二、電纜型號、規(guī)格、長度應符合訂貨要求,附件應齊全;電纜外觀不應受損。

  三、電纜封端應嚴密。當外觀檢查有懷疑時,應進行受潮判斷或試驗。

  四、充油電纜的壓力油箱、油管、閥門和壓力表應符合要求且完好無損。

  第2.0.4條 電纜及其有關材料如不立即安裝,應按下列要求貯存:

  一、電纜應集中分類存放,并應標明型號、電壓、規(guī)格、長度。電纜盤之間應有通道。地基應堅實,當受條件限制時,盤下應加墊,存放處不得積水。

  二、電纜終端瓷套在貯存時,應有防止受機械損傷的措施。

  三、電纜附件的絕緣材料的陀潮包裝應密封良好,并應根據(jù)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貯存和保管。

  四、防火涂料、包帶、堵料等防火材料,應根據(jù)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貯存和保管。

  五、電纜橋架應分類保管,不得因受力變形。

  第2.0.5條 電纜在保管期間、電纜盤及包裝應完好,標志應齊全,封端應嚴密。當有缺陷時,應及時處理。

  充油電纜應經(jīng)常檢查油壓,并作記錄,油壓不得降至最低值。當油壓降至零或出現(xiàn)真空時,應及時處理。

  第三章 電纜管的加工及敷設

  第3.0.1條 電纜管不應有穿孔、裂縫和顯著的凹凸不平,內(nèi)壁應光滑;金屬電纜管不應有嚴重銹蝕。硬質(zhì)塑料管不得用在溫度過高或過低的場所。在易受機械損傷的地方和在受力較大處直埋時,應采用足夠強度的管材。

  第3.0.2條 電纜管的加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口應無毛刺和尖銳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形。

  二、電纜管在彎制后,不應有裂縫和顯著的凹癟現(xiàn)象,其彎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徑的10%;電纜管的彎曲半徑不應小于所穿入電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

  三、金屬電纜管應在外表涂防腐漆或涂瀝青,鍍鋅管鋅層剝落處也應涂以防腐漆。

  第3.0.3條 電纜管的內(nèi)徑與電纜外徑之比不得小于1.5;混凝土管、陶土管、石棉水泥管除應滿足上述要求外,其內(nèi)徑尚不宜小于100mm。

  第3.0.4條 每根電纜管的彎頭不應超過3個,直角彎不應超過2個。

  第3.0.5條 電纜管明敷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管應安裝牢固;電纜管支持點間的距離,當設計無規(guī)定時,不宜超過3m。

  二、當塑料管的直線長度超過30m時,宜加裝伸縮節(jié)。

  第3.0.6條 電纜管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屬電纜管連接應牢固,密封應良好,兩管口應對準。套接的短套管或帶螺紋的管接頭的長度,不應小于電纜管外徑的2.2倍,金屬電纜管不宜直接對焊。

  二、硬質(zhì)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時,其插入深度宜為管子內(nèi)徑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應涂以膠合劑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時套管兩端應封焊。

  第3.0.7條 引至發(fā)備的電纜管管口位置,應便于與設備連接并不妨礙設備拆裝和進出。并列敷設的電纜管管口應排列整齊。

  第3.0.8條 利用電纜的保護鋼管作接地線時,應先焊好接地線;有螺紋的管接頭處,應用跳線焊接,再敷設電纜。

  第3.0.9條 敷設混凝土、陶土、石棉水泥等電纜管時,其地基應堅實、平整,不應有沉陷。電纜管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管的埋設深度不應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敷設時,不應小于0.5m。

  二、電纜管應有不小于0.1%的排水坡度。

  三、電纜管連接時,管孔應對準,接縫應嚴密,不得有地下水和泥漿滲入。

  第四章 電纜支架的配制與安裝

  第4.0.1條 電纜支架的加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鋼材應平直,無明顯扭曲。下料誤差應在5mm范圍內(nèi),切口應無卷邊、毛刺。

  二、支架應焊接牢固,無顯著變形。各橫撐間的垂直凈距與設計偏差不應大于5mm。

  三、金屬電纜支架必須進行防腐處理。位于濕熱、鹽霧以及有化學腐蝕地區(qū)時,應根據(jù)設計作特殊的防腐處理。

  第4.0.2條 電纜支架的層間允許最小距離,當設計無規(guī)定時,可采用表4.0.2的規(guī)定。但層間凈距不應小于兩倍電纜外徑加10mm,35KV及以上高壓電纜不應小于2倍電纜外徑加50mm。

  電纜支架的層間允許最小距離值(mm) 表 4.0.2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 border=0>

  注:h表示槽盒外殼高度。

  第4.0.3條 電纜支架應安裝牢固,橫平豎直;托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各支架的同層橫檔應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應大于5mm。托架支吊架沿橋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應大于10mm。

  在有坡度的電纜溝內(nèi)或建筑物上安裝的電纜支架,應有與電纜溝或建筑物相同的坡度。

  電纜支架最上層及最下層至溝頂、樓板或溝底、地面的距離,當設計無規(guī)定時,不宜小于表4.0.3的數(shù)值。

  電纜支架最上層及最下層至溝頂、樓板或溝底、地面的距離(mm) 表 4.0.3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 border=0>

  第4.0.條 組裝后的鋼結(jié)構(gòu)豎井,其垂直偏差不應大于其長度的2/1000;支架橫撐的'水平誤差不應大于其寬度的2/1000;豎井對角線的偏差不應大于其對角線長度的5/1000。

  第4.0.5條 電纜橋架的配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梯架(托盤)、電纜梯架(托盤)的支(吊)架、連接件和附件的質(zhì)量應符合現(xiàn)行的有關技術標準。

  二、電纜梯架(托盤)的規(guī)格、支吊跨距、防腐類型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4.0.6條 梯架(托盤)在每個支吊架上的固定應牢固;梯架(托盤)連接板的螺栓應緊固,螺母應位于梯架(托盤)的外側(cè)。

  鋁合金梯架在鋼制支吊架上固定時,應有防電化腐蝕的措施。

  第4.0.7條 當直線段鋼制電纜橋架超過30m、鋁合金或玻璃鋼制電纜橋架超過15m時,應有伸縮縫,其連接宜采用伸縮連接板;電纜橋架跨越建筑物伸縮縫處應設置伸縮縫。

  第4.0.8條 電纜橋架轉(zhuǎn)彎處的轉(zhuǎn)彎半徑,不應小于該橋架上的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的最大者。

  第4.0.9條 電纜支架全長均應有良好的接地。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3

  1 總 則

  1.0.1 為保證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zhì)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額定電壓0.5kV以下新安裝的各式起重機、電動葫蘆的電氣裝置和3kV及以下滑接線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及產(chǎn)品技術文件進行施工。

  1.0.4 起重機電氣設備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當產(chǎn)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chǎn)品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6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xiàn)場后,應作下列驗收檢查:

  1.0.6.1 包裝完整,密封件密封應良好。

  1.0.6.2 開箱檢查清點,規(guī)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6.3 產(chǎn)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1.0.6.4 外觀檢查應無損壞、變形、銹蝕。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guī)范和現(xiàn)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chǎn)品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

  1.0.8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8.1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的建筑工程質(zhì)量,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范圍中的有關規(guī)定。當設備及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8.2 設備安裝前,建筑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起重機上部的頂棚不應滲水;

  (2)混凝土梁上預留的滑接線支架安裝孔和懸吊式軟電纜終端拉緊裝置的預埋件、預留孔位置應正確,孔洞無堵塞,預埋件應牢固;

  (3)安裝滑接線的混凝土梁,應完成粉刷工作。

  1.0.9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構(gòu)架、鋼管、滑接線支架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涂防腐漆或鍍鋅。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制品。

  1.0.11 起重機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1.1 裝有接地滑接器時,滑接器與軌道或接地滑接線,應可靠接觸。

  1.0.11.2 司機室與起重機本體用螺栓連接時,應進行電氣跨接;其跨接點不應少于兩處?缃右瞬捎枚喙绍涖~線,其截面面積不得小于16mm2,兩端壓接接線端子應采用鍍鋅螺栓固定;當采用圓鋼或扁鋼進行跨接時,圓鋼直徑不得小于12mm,扁鋼截面的寬度和厚度不得小于40mm×4mm。

  1.0.11.3 起重機的每條軌道,應設兩點接地。在軌道端之間的接頭處,宜作電氣跨接;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1.0.12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滑接線的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guī)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 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3.5m;在有汽車通過部分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6m。

  2.0.1.2 滑接線與設備和氧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于1.5m;與易燃氣體、液體管道的距離,不得小于3m;與一般管道的距離,不得小于1m。

  2.0.1.3 裸露式滑接線應與司機室同側(cè)安裝;當工作人員上下有碰觸滑接線危險時,必須設有遮攔保護。

  2.0.2 滑接線的支架及其絕緣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支架不得在建筑物伸縮縫和軌道梁結(jié)合處安裝。

  2.0.2.2 支架安裝應平正牢固,并應在同一水平面或垂直面上。

  2.0.2.3 絕緣子、絕緣套管不得有機械損傷及缺陷;表面應清潔;絕緣性能應良好;在絕緣子與支架和滑接線的鋼固定件之間,應加設紅鋼紙墊片。

  2.0.2.4 安裝于室外或潮濕場所的滑接線絕緣子、絕緣套管,應采用戶外式。

  2.0.2.5 絕緣子兩端的固定螺栓,宜采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并應能承受滑接線的拉力。

  2.0.3 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1 接觸面應平正無銹蝕,導電應良好。

  2.0.3.2 額定電壓為0.5kV以下的滑接線,其相鄰導電部分和導電部分對接地部分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30mm;戶內(nèi)3kV滑接線其相間和對地的凈距不得小于100mm;當不能滿足以上要求時,滑接線應采取絕緣隔離措施。

  2.0.3.3 起重機在終端位置時,滑接器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小于200mm;固定裝設的型鋼滑接線,其終端支架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大于800mm。

  2.0.3.4 型鋼滑接線所采用的材料,應進行平直處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于長度的1/1000,且不得大于10mm。

  2.0.3.5 滑接線安裝后應平直;滑接線之間的距離應一致,其中心線應與起重機軌道的實際中心線保持平行,其偏差應小于10mm;滑接線之間的水平偏差或垂直偏差,應小于10mm。

  2.0.3.6 型鋼滑接線長度超過50m或跨越建筑物伸縮縫時,應裝設伸縮補償裝置。

  2.0.3.7 輔助導線宜沿滑接線敷設,且應與滑接線進行可靠的連接;其連接點之間的間距不應大于12m。

  2.0.3.8 型鋼滑接線在支架上應能伸縮,并宜在中間支架上固定。

  2.0.3.9 型鋼滑接線除接觸面外,表面應涂以紅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線伸縮補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1 伸縮補償裝置應安裝在與建筑物伸縮縫距離最近的支架上。

  2.0.4.2 在伸縮補償裝置處,滑接線應留有10~20mm的間隙,間隙兩側(cè)的滑接線端頭應加工圓滑,接觸面應安裝在同一水平面上,其兩端間高差不應大于1mm。

  2.0.4.3 伸縮補償裝置間隙的兩側(cè),均應有滑接線支持點,支持點與間隙之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50mm。

  2.0.4.4 間隙兩側(cè)的滑接線,應采用軟導線跨越,跨越線應留有余量,其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電源導線的允許載流量。

  2.0.5 滑接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5.1 連接后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且無明顯變形。

  2.0.5.2 接頭處的接觸面應平正光滑,其高差不應大于0.5mm,連接后高出部分應修整平正。

  2.0.5.3 型鋼滑接線焊接時,應附連接托板;用螺栓連接時,應加跨接軟線。

  2.0.5.4 軌道滑接線焊接時,焊條和焊縫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zhì)量的要求,焊好后接觸表面應平直光滑。

  2.0.5.5 圓鋼滑接線應減少接頭。

  2.0.5.6 導線與滑接線連接時,滑接線接頭處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分段供電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6.1 分段供電的滑接線,當各分段電源允許并聯(lián)運行時,分段間隙應為20mm;不允許并聯(lián)運行時,分段間隙應比滑接器與滑接線接觸長度大40mm;3kV滑接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2.0.6.2 分段供電不允許并聯(lián)運行的滑接線間隙處,應采用硬質(zhì)絕緣材料的托板連接,托板與滑接線的接觸面,應在同一水平面上。

  2.0.6.3 滑接線分段間隙的兩側(cè)相位應一致。

  2.0.7 3kV滑接線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2.0.1~2.0.6條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7.1 高壓絕緣子安裝前應進行耐壓試驗,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2.0.7.2 3kV滑接線固定裝置的構(gòu)件,鑄銅長夾板、短夾板、托板、墊板、輔助連接板及接線板等在安裝前,應按設計圖制作完畢;當所采用的型鋼、雙溝銅線分段組裝時,應按相編號,按縫應嚴密、平直。

  2.0.8 軟電纜的吊索和自由懸吊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8.1 終端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的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應大于滑接線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2.0.8.2 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小于或等于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diào)節(jié)余量不應小于0.1m;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大于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diào)節(jié)余量不應小于0.2m。

  2.0.8.3 滑接線或吊索拉緊時的弛度,應根據(jù)其材料規(guī)格和安裝時的環(huán)境溫度選定,滑接線間的弛度偏差,不應大于20mm。

  2.0.8.4 滑接線與終端裝置之間的絕緣應可靠。

  2.0.9 懸吊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號下列要求:

  2.0.9.1 當采用型鋼作軟電纜滑道時,型鋼應安裝平直,滑道應平正光滑,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

  2.0.9.2 懸掛裝置的電纜夾,應與軟電纜可靠固定,電纜夾間的距離,不宜大于5m。

  2.0.9.3 軟電纜安裝后,其懸掛裝置沿滑道移動應靈活、無跳動,不得卡阻。

  2.0.9.4 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應比起重機移動距離長15%~20%,并應加裝牽引繩,牽引繩長度應短于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

  2.0.9.5 軟電纜移動部分兩端,應分別與起重機、鋼索或型鋼滑道牢固固定。

  2.0.10 卷筒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0.1 起重機移動時,不應擠壓軟電纜。

  2.0.10.2 安裝后軟電纜與卷筒應保持適當拉力,但卷筒不得自由轉(zhuǎn)動。

  2.0.10.3 卷筒的放纜和收纜速度,應與起重機移動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調(diào)節(jié)卷筒時,電纜長度和重砣的行程應相適應。

  2.0.10.4 起重機放纜到終端時,卷筒上應保留兩圈以上的電纜。

  2.0.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按設計規(guī)定或根據(jù)不同結(jié)構(gòu)型式的要求進行,當滑接線長度大于200m時,應加裝伸縮裝置。

  2.0.11.2 安全式滑接線的連接應平直,支架夾安裝應牢固,各支架夾之間的距離應小于3m。

  2.0.11.3 安全式滑接線支架的安裝,當設計無規(guī)定時,宜焊接在軌道下的墊板上;當固定在其他地方時,應做好接地連接,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2.0.11.4 安全式滑接線的絕緣護套應完好,不應有裂紋及破損。

  2.0.11.5 滑接器拉簧應完好靈活,耐磨石墨片應與滑接線可靠接觸,滑動時不應跳弧,連接軟電纜應符合載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2.1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應牢靠,絕緣子和絕緣襯墊不得有裂紋、破損等缺陷,導電部分對地的絕緣應良好,相間及對地的距離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2.0.3條的有關規(guī)定。

  2.0.12.2 滑接器應沿滑接線全長可靠地接觸,自由無阻地滑動,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線(寬面)不應超出滑接線的邊緣。

  2.0.12.3 滑接器與滑接線的接觸部分,不應有尖銳的邊棱;壓緊彈簧的壓力,應符合要求。

  2.0.12.4 槽型滑接器與可調(diào)滑桿間,應移動靈活。

  2.0.12.5 自由懸吊滑接線的輪型滑接器,安裝后應高出滑接線中間托架,并不應小于10mm。

  3 配 線

  3.0.1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符號下列要求:

  3.0.1.1 起重機上的配線除弱電系統(tǒng)外,均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于500V的銅芯多股電線或電纜。多股電線截面面積不得小于1.5mm2;多股電纜截面面積不得小于1.0mm2。

  3.0.1.2 在易受機械損傷、熱輻射或有潤滑油滴落部位,電線或電纜應裝于鋼管、線槽、保護罩內(nèi)或采取隔熱保護措施。

  3.0.1.3 電線或電纜穿過鋼結(jié)構(gòu)的孔洞處,應將孔洞的毛刺去掉,并應采取保護措施。

  3.0.1.4 起重機上電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按電纜引出的先后順序排列整齊,不宜交叉;強電與弱電電纜宜分開敷設,電纜兩端應有標牌;

  (2)固定敷設的電纜應卡固,支持點距離不應大于1m;

  (3)電纜固定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于電纜外徑的5倍;電纜移動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于電纜外徑的8倍。

  3.0.1.5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排列整齊,導線兩端應牢固地壓接相應的接線端子,并應標有明顯的接線編號。

  3.0.2 起重機上電線管、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1 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

  3.0.2.2 露天起重機的鋼管敷設,應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3.0.2.3 起重機所有的管口,應加裝護口套。

  3.0.2.4 線槽的安裝,應符合電線或電纜敷設的要求,電線或電纜的進出口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應核對設備尺寸;其設備安裝的部位、方向及管線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4.0.2 配電屏、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2.1 配電屏、柜的安裝,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結(jié)線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4.0.2.2 配電屏、柜的安裝,不應焊接固定,緊固螺栓應有防松措施。

  4.0.2.3 戶外式起重機配電屏、柜的防雨裝置,應安裝正確、牢固。

  4.0.3 電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3.1 電阻器直接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采用支架固定,并保持適當間距;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

  4.0.3.2 電阻器的蓋板或保護罩,應安裝正確,固定可靠。

  4.0.4 制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4.1 制動裝置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可靠。

  4.0.4.2 處于非制動狀態(tài)時,閘帶、閘瓦與閘輪的間隙應均勻,且無摩擦。

  4.0.4.3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gòu)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lián)系的電動機驅(qū)動時,其制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行程限位開關、撞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5.1 起重機行程限位開關動作后,應能自動切斷相關電源,并應使起重機各機構(gòu)在下列位置停止:

  (1)吊鉤、抓斗升到離極限位置不小于100mm處;起重臂升降的極限角度符合產(chǎn)品規(guī)定;

  (2)起重機橋架的小車等,離行程末端不得小于200mm處;

  (3)一臺起重機臨近另一臺起重機,相距不得小于400mm處。

  4.0.5.2 撞桿的裝設及其尺寸的確定,應保證行程限位開關可靠動作,撞桿及撞桿支架在起重機工作時不應晃動。撞桿寬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橫向竄動范圍的要求,撞桿的長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最大制動距離的要求。

  4.0.5.3 撞桿在調(diào)整定位后,應固定可靠。

  4.0.6 控制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6.1 控制器的安裝位置,應便于操作和維修。

  4.0.6.2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與監(jiān)視,操作方向宜與機構(gòu)運行的方向一致,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控制電氣設備的操作件標準運動方向》的規(guī)定。

  4.0.7 照明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7.1 起重機主斷路器切斷電源后,照明不應斷電。

  4.0.7.2 燈具配件應齊全,懸掛牢固,運行時燈具應無劇烈擺動。

  4.0.7.3 照明回路應設置專用零線或隔離變壓器,不得利用電線管或起重機本身的接地線作零線。

  4.0.7.4 安全變壓器或隔離變壓器安裝應牢固,絕緣良好。

  4.0.8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gòu)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lián)系的電動機驅(qū)動時,兩臺電動機應有同步運行和同時斷電的保護裝置。

  4.0.9 起重機防止橋架扭斜的聯(lián)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起重機的音響信號裝置,應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制器的調(diào)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1.1 起重限制器綜合誤差,不應大于8%。

  4.0.11.2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能發(fā)出提示性報警信號。

  4.0.11.3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110%時,應能自動切斷起升機構(gòu)電動機的電源,并應發(fā)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起重機進行試運轉(zhuǎn)前,電氣裝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5.0.1.1 電氣裝置安裝已全部結(jié)束。

  5.0.1.2 電氣回路接線正確,端子固定牢固、接觸良好、標志清楚。

  5.0.1.3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5.0.1.4 電源的容量、電壓、頻率及斷路器的型號、規(guī)格符合設計和使用設備的要求。

  5.0.1.5 保護接地或接零良好。

  5.0.1.6 電動機、控制器、接觸器、制動器、電壓繼電器和電流繼電器等電氣設備經(jīng)檢查和調(diào)試完畢,校驗合格。

  5.0.1.7 安全保護裝置經(jīng)模擬試驗和調(diào)整完畢,檢驗合格。聲光信號裝置顯示正確、清晰可靠。

  5.0.2 無負荷的試運,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1 操縱機構(gòu)操作的方向與起重機各機構(gòu)的運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5.0.2.2 分別開動各機構(gòu)的電動機,運轉(zhuǎn)應正常,并測取空載電流。

  5.0.2.3 各安全保護裝置和制動器的動作,應準確可靠。

  5.0.2.4 配電屏、柜和電動機、控制器等電氣設備,應工作正常。

  5.0.2.5 各運行和起升機構(gòu)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應無異,F(xiàn)象。

  5.0.2.6 采用軟電纜供電的機構(gòu),其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運行機構(gòu)的速度一致。

  5.0.2.7 兩臺以上電動機傳動的運行機構(gòu)和起升機構(gòu)運轉(zhuǎn)方向正確,起動和停止應同步。

  5.0.3 當進行靜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3.1 逐級增加到額定負荷,分別作起吊試驗,電氣裝置均應正常。

  5.0.3.2 當起吊1.25倍的額定負荷距地面高度為100~200mm處,懸空時間不得小于10min,電氣裝置應無異,F(xiàn)象。

  5.0.4 當進行動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4.1 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控制,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產(chǎn)品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

  5.0.4.2 各機構(gòu)的動負荷試運,應在1.1倍額定載荷下分別進行,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電氣裝置均應工作正常,并應測取各電動機的運行電流。

  5.0.5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5.0.5.1 竣工圖。

  5.0.5.2 設計變更證明文件、設備及材料代用單。

  5.0.5.3 制造廠提供的產(chǎn)品合格證書、產(chǎn)品說明書、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5.0.5.4 安裝技術記錄(包括設備檢查、安裝質(zhì)量檢查記錄)。

  5.0.5.5 調(diào)整試驗記錄(包括設備、線路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和試運轉(zhuǎn)記錄等)。

  5.0.5.6 備品備件交接清單。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4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洗化廠生產(chǎn)裝置開工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二條 徹底清理檢修現(xiàn)場,拆除臨時電源線、腳手架、施工機具外運,做到文明開工生產(chǎn)。

  第三條 高溫設備管道附近不能有破油布、木頭等易燃物,檢修時破損或新安裝部位的保溫層要恢復好,管溝井蓋要蓋好。

  第四條 轉(zhuǎn)動設備要裝好安全罩,梯子、平臺、欄桿等安全防護設施要齊全完好,壓力容器安全閥須定好壓,安全閥前的閥門處于全開位置。

  第五條 為防止檢修時的殘留物堵塞管道、閥門,損壞設備,必須進行吹掃、清洗、試密。

  第六條 逐點抽出檢修時所加的盲板,不得遺漏,工藝員按盲板圖,核對無誤,方可交出投產(chǎn)。

  第七條 裝置開工要在指揮部的領導下,統(tǒng)一計劃,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行動。他人不得直接向崗位操作工人下達操作令,防止多頭指揮,嚴格按工藝要求和操作規(guī)程操作。

  第八條 要向生產(chǎn)班組公布開工方案,講解裝置檢修后的變動情況,使每個參加開工人員做到心中有數(shù)。

  第九條 按工藝流程逐個審查各系統(tǒng),確認無誤,做到開工時不竄物料,不竄汽、不憋壓,防止物料泄漏或走錯流程。

  第十條 要做好油品的脫水工作,保證進入裝置的油不帶水。

  第十一條 各加熱爐點火前要分析含氧量,防止點火爆炸,禁止用汽油作引火物。

  第十二條 裝置升溫要按規(guī)定的升溫速度進行,對螺栓緊固部位及時進行熱緊。

  第十三條 在操作調(diào)整階段,密切注意運行變化,力求平穩(wěn)操作;加強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必要時立即向領導匯報。

  第十四條 在生產(chǎn)裝置區(qū)內(nèi)應做到嚴禁吸煙,嚴禁攜帶引火物(打火機、火柴);嚴禁穿釘子鞋;嚴禁擅自架設臨時用電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嚴禁無阻火器的機動車駛?cè)胙b置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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